2014年2月进入公司上班,当月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试用期){注:(合同书不是应该双方各一份的么?签合同时,负责人以公司未盖章为由,两份一起收走了。)2014年3月12日本人因一起车祸受伤要向交警队出示劳动合同要求对方索赔,故向公司索要劳动合同,公司仍以未盖章为由,开了一张临时证明给我} 至今:2016年2月仍没有把劳动合同给我。 请问:我是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无效?
合同有效,单位的行为,你可以向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
2016-02-20 17: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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