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汉阳一家零部件公司上班,怀孕一个月后对部门领导表明,希望不要与车间有毒害化学物质接触,减轻工作量,未果,导致三个月,胎儿停止发育,被迫过期流产,对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我想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请给予帮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016-02-18 11: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