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夫妻婚姻期间建房,男方是所有人,后经法院诉讼离婚,庭审记录双方已协商好宅基地上房产分割,但是调解书上没有就此宅基地的分割做说明,法院后解释宅基地不能在双方达成协议上体现。离婚后双方各自收取所属部分出租收益。后来宅基地证被男方单方面拿去做抵押进行民间高利贷。后来男方因意外去世,高利贷持法院判决要求取得所有的出租收益。女方到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请问在离婚时的法院做法是否合理?宅基地使用不能在调解书上体现?法院是否有过错?接下来女方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获取属于自己的收益,同时在拆迁时是否获得拆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