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北京远郊农村,爷爷奶奶有5个子女,分别是3个女儿2个儿子,已结婚成家,爷爷奶奶跟二叔一家住在一个院子里,我们一家住另外一个院子里,96年二叔全家将户口迁出并搬走了,二叔一家搬走后就没有再回来过,同年又重新分户,哪个院就是我爷爷奶奶的名了,从些就再也没有赡养过爷爷奶奶。 96年我家又在另一个院里翻盖了房子,一直是我们家照顾,2002年爷爷去世。 2012年二叔一家了解到隔壁村有拆迁的,然后就以各种名义告我爸爸,最终就是想要哪个院的房子,但是他们全家已是居民不享有宅基地,就通过打通关系说我爷爷是赠与了他哪个院的房产,最后上了法院,法院认可了他的赠与协议,因为奶奶和三个姑姑偏袒他们(二叔家是一个儿子,我们家是二个女儿),但是在庭审时,我的3个姑姑及二叔都认可了爷爷的哪个院是共同建的,但是我们村的大队给出示了一份以我爷爷名议赠与的证明,说我爷爷叫了我们村的4个证明人证明我们之臆分过家了。现在是一审我们败诉了,我想问一下如果二审我们可以通过一审的记录中的共同建造的房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