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家通州有一套房已经和买房人签了合同,但是现在不想卖了,合同规定,买房人分2批房款打给我,第一批于3月30日前,第二批于4月30日,每次打款最多给延迟10日,合同规定 如卖房人把房卖给第三方,违约金赔付按照已付房款的1倍 赔偿给对方,可是最后补充协议规定,无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将按照总房屋款的20%进行赔付,但附件另行约定违约责任标注除外。这个我们要把房再卖给别人,我们赔付违约金应该是按哪个标准来算, 还一个是买房人名下现在有房,他要在通州买房,通州有限购政策,没有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才可以在通州购买,我们要以这个限购响法院起诉,法院会盼合同无效吗
不应判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16-03-13 16: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