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于2014年5月买房,当时合同约定房产证取得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但一直到2016年1月才做好房产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将获得约5000元的合同违约款。在收房产证那天,和房产公司商谈合同赔偿问题,他们以送两年物业费以抵赔偿款,我觉得金额差不多也就同意,在销售的引导下(她只强调两年物业费的起止时间)在协议上签了字。回家仔细看后才发现最后还附加了一句:买受人放弃对出卖人合同违约的追诉权力。(之前买房时,房产公司也送过物业费,但没有这条。)我想:如是这样的话是不是也同样放弃了合同中保修等等条款的约定的追诉?随后我立即找到房产公司,要求他们对这句话作出修改,改为:买受人放弃对出卖人合同“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约定”违约的追诉权力;或者就按合同赔偿我违约金,不要赠送的物业费。但房产公司一直在拖或者拒绝。房产证产权是我妈和我两人的,签送物业费是我一个人签的,我妈签名是我代签的,没有委托授权。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会对我房子以后的保修产生影响吗?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