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开个很小的小卖部,前两天食药监局来检查,查出有东西过期了(几瓶水、几包小食品、两瓶老干妈,有两个过期几个月了)其实真心不是故意的,一般爸妈眼睛不好,都是喊买东西的个人看,过期了就换卖过期产品,又不会多赚几毛钱,一时疏忽,就说什么本来要罚50000现在看在我们小本经营罚2500. 我晓得食品法说的是超期食品总值10000以下的处罚2000-50000.但是这个2500是他们随意定吗?而且本身超期食品金额跟罚款差距也太大了,不过100的东西。我看产品质量法说的是罚款超期食品总额3-7倍以下,这个能用吗?这个罚款跟超期食品总额有什么必然的关系不。我的意思是能不罚那么多吗
行政处罚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后对照即可 《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 根据以上规定,最多可以罚款200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6-03-15 21: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