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不自愿,必须去,兄弟单位,遇到待遇上的不公求助专家解答是否符合劳动法。 本单位规定,培训3个月内扣除离家异地,艰苦补贴,共计2000多,3月已期满,单位培训计划有变要求再延期培训半年,但是制度规定在外培训3月以上,扣除补贴和绩效。这样一来基本工资本来少扣完五险一金到手每月只有400左右。扣除部分差不多占到总工资额的90%,请问这样的制度是否合理?前提,是在兄弟单位培训,管吃管住,但是上班劳动量基本一致,只是兄弟单位没本单位环境艰苦,但离家更远,单位为我们每人每月支付的培训费有1.4万,若合同期离职如数返还,并列于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效? 请各位资深法律专家解答,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