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3年6月份购买了太原市茂业天地商品房,《合同》第八条的霸王条款约定,2013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第5款即:“该商品房主体、燃气、电梯、消防四项验收合格”交房,请问,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是强制性规定必须“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吗?对这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如何处理? 茂业天地严重逾期交房,还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协商或者诉讼法院解决。
2016-03-31 14: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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