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建成后,通知是危处,赔偿过几千元钱,当时自己记得明细表,原始的。后被他人在此地基上建起了楼房,若起诉,能作证据吗?是按当时价要,还是现在价要。还是以租赁的方式租出去,以房子存在最多多少年,一次性收取?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