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八月九日进入现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最近两周以来,因由于私人的一些杂事,请了几次假,然后没有及时补假单,以前这种情况也发生过,都是月底补上就好。只是最近公司人事部于2010年11月24日以我迟到请假过多为由要求我签署一份员工改进通知单,我未签核。11月24日后到12月14日,我请假四天,其中有两天未及时补假单,后面一天半也未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以此为理由说我连续旷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三天内办理,我可以申请劳动赔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你未请假天数达到旷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天数,你难获赔偿。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12-15 10:33:28
如果你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聘你。但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你还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需要帮助,可以联系面谈。
2010-12-16 10: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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