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2011年10月交了首付款入住楼房,剩下的10万房款贷款,到2016年5月,开发商通知所有的业主开始办房本,办贷款呀,提交各种材料。但交材料时却要求我首先交2011-2015年这5年间10万元贷款的利息,如果此时一次性缴清10万元,也要交同样的利息。而合同上并没有约定这个利息。开发商的解释是:他在这5年期间给贷款的业主垫付了钱,以使我们先入住,让我体谅下他们。实际上是开发商当时的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房本。请问开发商的这个补交利息的要求合法吗?我可以不交这个利息吗?谢谢
不合法,有权拒绝
2016-05-08 21:04:00
最后携带合同等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予以全面分析解答。
2016-05-09 15: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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