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68平上海二手房(改善型自住)。买卖合同上约定11月25号前付清45万余款并过户,可房款批了到现在就是不放款,卖方一纸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赔偿十五天的违约金 每天万分之五 共2250,并且还要赔偿房价的20% (房总价125万)25万。请问我只有认赔吗。(补充:合同第九条中的确有延误十五日 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十五日违约金和20%的房价赔款 )
违反约定,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12-15 14:09:25
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应该按合同履行,你贷不下来款项,与卖家无关,除非你们在合同中约定了贷款风险除外条款。考虑到房贷有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果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并不公平,建议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2010-12-15 14:23:39
1、如果你方违反合同约定,你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房价20%的赔偿过高。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起诉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 本律师在静安法院办理过此类案件,并取得部分胜诉。如有需要可与本律师联系。
2010-12-15 16: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