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和单位劳动仲裁,其中一项申请,补缴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因丹阳市劳动仲裁委不受理,我被迫撤销以上申请。丹阳市仲裁委只受理了其他申请事项,现因我对仲裁不服,向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并增加补缴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足的诉求,丹阳市人民法院虽已受理,但今天丹阳人民法院后巷法庭只庭审了仲裁的申请,对增加的诉求没有庭审。另外听律师说丹阳法院都不支持社保诉求。现在丹阳有非常多的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我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申请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也没有支持。《劳动法》明确规定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请问我该咋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非常想得到你的帮助,拜谢。 冯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