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两位均患半身不遂病的老人的二女儿与其他四个子女签订了协议,由二女儿把两位老人接回家养老,老人财产归儿女所有,其他子女每年给300元生活费。四年后老母亲去世,近两年老父亲的半身不遂病加重,二女儿因为要搬家到外地希望修改当年协议,让其他子女把老人接回家,连同财产一同转给他,自己再拿养老费。但老人儿子以签过协议为由拒绝了二女儿。请问当年的协议能改吗?非要在二女儿家养老送终吗?
可以修改
2016-06-12 13:04:22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