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地市区政府征收,公告决定签约期限为一个月,期限内未能签约的,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再不服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征收实施人与政府串通好了,期限过后,仍然紧逼被征收人必须与之签约。即使签了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也不给被征收人,要等拿了补偿款后才给。政府和征收实施人通过这种方法,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权。 请问:被征收人怎样做才能取得诉讼权、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规划法实施前,在单位所分宿舍前后增建的房子(在单位土地证范围内),几十年过了,没有任何行政部门来过问过,现在说是违建、不给补偿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