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们家人去年从他人那里转来一超市,今年6月2日,收到当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说我们店里在3月29日出售的解百纳葡萄酒侵害烟台某葡萄股份有限的商标权,证据是今年3月售出的一瓶零售24元解百纳葡萄酒,该酒是以前留下来的酒,并不是我们进的,原告要求赔偿3万,由于我们店是去年转过来的,酒也是库存留下来的,当时交接的时候,并没有交接的清单,只是大概估算了超市,便转过来了,现在也不知道该如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以前转过来的老板也是不承认的。我们并不知道那个酒已经注册,我们自己新进的产品都是正规的产家和正规的渠道,原告已经将我们上诉至法庭,在起诉书中说我方是主观故意明显侵权,原告的起诉书中还提到,我方利用不正当行为销售商标葡萄酒,并以夸张的口吻,说我们销售侵权商品多,时间长,不可能不知道涉案商品是侵权商品,给我们安了个主观故意明显的名头,这分明是把人往火坑里推。 律师,自己打的话这该怎么打呢,打官司靠的是证据,现在看起来,他们手头拥有的证据把我们吃得死死的。他们给我们安的各种罪名应该这样去反驳呢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这样的事情的,自新食品法出台以来,我们省已经有多起,所谓职业打假人打假趁机从中谋取利益的事件,我们这些平头百姓真的是折腾不起,火烧眉毛,恳请您,给我们一些有效的思路,万分感谢,期待您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