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同事担保内容是;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合同,某年某月某某从某某借款若干元用于银行倒贷,用时15天到期归还,借款人签字担保人签字。请问1本合同属于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2担保时没说是高利贷合同也没有。事后也没用倒贷款而是还其他高利贷。当时我不知道是高利贷这行为是不是欺诈更是否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利率高达百分之一百二而且是先从本金’扣除。3我应承担责任吗4债权人是用其它几个人的钱以高息出借现在债务人失踪债权人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请帮忙跪谢
您好!1、根据您陈述您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可以起诉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就所拖欠的利息不得高于年息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关于该案件,是否还有其他解读,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分析案情。
2016-07-12 1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