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民事诉讼中遇到了令人非解的问题,请求大律师给予解答。 问大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一定要原告方提供被告方(文广中心)的营业经营许可证等额外条件。而我在查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没有这一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中,只要符合第一百零八条起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那末,法院在受理前,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额外条件,是否合法?请给予详细解答。谢谢大律师。
这些证据属于审判庭审查的范围,立案庭无权审查,其要求你提供该证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15 22: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