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育有一子,房产2套,产证均为夫+妻+儿子三人的名字。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注明:“家庭财产分为三份,夫 妻 子各一份”。现在前夫前妻经商量决定两人各保留一套房子,差价自行商定自行支付。目前,就是需要办理原来的2个房产证上各去除对方的名字,改成《母亲+儿子》一本和《父亲+儿子》一本产证。请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离婚协议中的描述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析产的依据?
需要三方共同去房管局办理;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证据。
2016-07-11 1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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