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民事诉讼中遇到了令人非解的问题,请求大律师给予解答。 问大律师:我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时,法院一定要我原告方提供被告方(文广中心)的营业经营许可证等额外条件,法院方可立案。而我在查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没有这一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只要符合第一百零八条起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那末,法院在受理前,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额外要求作为立案的条件,是否合法?法院不受理,我又该这么办?请给予详细解答。谢谢大律师。
这些证据属于审判庭审查的范围,立案庭无权审查,其要求你提供该证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15 22:23:52
法院有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如果被告公司没有合法身份,就不能成为被告。立案后,也得更换被告或撤案。但是民诉法确实没有证据审查前置的规定,审查证据要放在庭审阶段。
2010-12-16 07: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