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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生育处罚不公?

咨询者 : fa2147612677 - 河北     时间 : 2016-07-12 10:17:33    状态 : 已解决



本人是河北省唐山迁安市的,原在公安机关工作30余年,党员,公务员,曾任彭店子乡派出所副所长。因工作突出曾在《河北日报》、《唐山劳动日报》、《唐山公安报》多次刊登,并被评为最优秀治安警察,荣立公安部颁发的三等功一次,受市政府立功两次,评为十佳民警一次,多次被评为出席市县的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1995年10月左右,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有两个女儿,归前妻所有,后与农村初婚大龄女青年结婚,因前两个孩子判给前妻膝下无子女,1996年12月生育一子,1999年11月8日迁安市人民政府定位第三胎,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多次上访未有成果,如今年岁已高没有生活来源。治病生活没保障。 请问因两个女儿判给前妻,后再婚生育一子是否算上第三胎。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高宏图   [河北]    15830856666

依法属于第三胎的

2016-07-12 10:34:18

闫建秋   [河北]    18932918019

根据你的介绍,属于第三胎。

2016-07-13 14: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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