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单位上班时,试用期2个月,合同中手写注明了:试用期不交保险,试用期过后交保险,辞职提前2个月,当时虽然觉得不公,但大家都这样签了,自己也就签了合同。。。。。。。如今,2016.7.25,我提出辞职,人事在今天7.27日,让我签“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是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日期是2016.7.31,请问这意思是我不需要按合同等2个月,到7月底就可以走人了吗????人事的解释是要到社保局停我8月的保险,所以要提前签,是这道理吗???
单位的相应规定涉嫌违法,劳动者退职只需提前三十日书面向单位提出即可。 根据你的描述,单位以你离职为由要求你承担培训餐宿费没有法律依据。
2016-07-27 15:41:30
没有法律依据。
2016-07-27 19:45:28
不用归还的。
2016-07-27 21:25:23
您好!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者离职后十五日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和一次性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所以,企业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2016-07-28 15: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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