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我与万州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实际到厂上班日期为7月,试用期三个月),合同规定公司把标志2008车子抵扣给我作为技术转让费,当月车子过户到我名下,同时我给公司写了一张八万块钱的借条,相当于买车费用。今年6月份我把合同规定的技术写成文档打印后交给公司,7月8日公司就和我强制解决合同,当天把车子扣下。8月4日,公司将我告到法院,说我欠公司8万块钱和另外1.5万元钱(这1.5万是我上班时另找公司借的,有借条),要求我归还。另外我6月份的工资公司也给我扣下了没发,还有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给我缴纳的养老保险也没交,还有合同规定的一年一次自驾费用2000多元钱,还有按照合同规定今年上半年的利润分成也没给我。请问律师我能打赢官司吗?上述我应得的收入能得到吗?
1、如不满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立即提起劳动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劳动合同未到期,员工没有合同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公司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同意解除,单位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3、1.5万元向哪个公司借的,就向哪个公司还钱。 4、八万元借条有没有写归还日期?询问法院可否就劳动合同、技术转让费及八万元向单位提起反诉。
2016-08-05 16: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