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事发时间为2016年8月2日夜间22:30左右,已经第一时间报警。当时,本人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由于对面车道机动车开远光灯,导致闪避不及撞上一横穿马路的59岁妇人,造成对方脚趾及脸颊轻微骨折并手部、小腿部擦伤。 截至目前,伤者已经入院18天,产生住院费用共计13000余元。主治医生建议出院调养,但是伤者要求先谈赔偿金额否则拒绝出院。 请问律师: 1、虽然事故部分原因是由于对面车道的远光灯,但是交警要求我们提供证明,否则不认定远光灯是部分事故原因。我们应该如何证明? 2、伤者恶意拖延出院,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3、赔偿金额如何协商?
1、证明难度有点大,建议从行车记录仪、事发路段监控、证人证言入手收集。 2、可以向伤者阐明:在费用明细中没有用药,只有护理费用、床位费的,一般可认为是挂床。恶意的挂床产生的费用,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3、一般来说,对于产生费用,可以通过相关鉴定鉴定出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就伤者的伤情,到其所住医院,由院方结合伤者伤情及治疗情况开具诊断证明,对于非交通事故所花费用,依法法律规定,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得到院方的证明,无论与其协商处理,或者其提起诉讼,均可有效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也免以在赔偿其损失后,保险公司对车主赔偿超出伤情治疗所花费用不予理赔 建议积极与伤者沟通,避免矛盾激化,尽快协商赔偿事宜,最好同保险公司一同协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2016-08-22 14: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