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经常遇到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问题,在此请教: 举例:2009年8月,甲股东与乙股东出资成立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占70%,700万元出资全部到位;出资乙占30%,未出资到位。2010年8月,乙拟将其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给丙,且乙丙均同意交易额为0,待股权过户后丙方履行出资义务。请问: 1.乙与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款是多少?实际中,有律师认为股权转让价款为“300元”,理由是:出资未到位的股权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法律承认其价值为300万元,尽管其出资未到位;有律师认为股权转让价款“0元”,理由是:股权并未出资到位,实际价值就是0。 2.对于出资未到位的股权,上述A公司和乙公司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因为,按上述律师不同观点,会计分录处理是不一样的啊。 3.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可否称之为出资权转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