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解答一下。 非常感谢 吴某男性是轻度精神病人,现在的监护人是吴某的父亲现在86岁,吴某有一位儿子25岁,在其儿子3岁时就与妻子离婚,儿子跟母亲。由于儿子要来上海读书因此将户口迁进吴某在其上海的房子中。但随着长时间的接触发现其儿子就是为了吴某的财产,吴某的儿子现在要求做吴某的监护人。请问,通常情况吴某的父亲死后,监护人应该顺理成章是其儿子做监护人,但吴某不要儿子做监护人,可以改成吴某的兄弟姐妹吗? 吴某的房子只有吴某一个人的名字(儿子在其房产里有户口的),存款,其儿子是首个财产继承人吗?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兄弟姐妹不属于法定近亲属。吴某的父亲和儿子都是第一顺位的财产继承人。
2016-09-19 17: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