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黄浦区的石库门老房子,有使用权证。之前以我父亲的名义将这套老房子租了,后来父亲过世了,我作为女儿,已将使用权证上的名字改为我的了。现在我要求我爸之前借的那个房客搬离这套老房,可是对方赖着不走,说是一定要借到拆迁。我看了下我爸当时和他签的租房合同,合同上有些道:“双方约定,如有一方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到对方,否则要付一个月的违约金(除政府动迁等原因)”,我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是,一般情况下如果要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到对方就可以了。如果是政府动迁原因,则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马上要求其搬离的。 对于这位房客,素质比较底下,我和家人实在不想借给他了。我该怎么做。 另外,我想请问,我爸之前和他签的合同,那我现在是新房东,这份之前的合同还有效吗?我是否可以忽略这份合同,直接叫之前房客搬离呢?我有这个权利吗? 正确的办法,我应该怎么做?请大家给我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