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与开发商2015年12月2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7月28交房。按程序收房后(已经签字收房),发现住房没有约定的 :“封闭性阳台两个”两个,随后进行口头通知协商不成,于2016年9月18日发函(解除合同通知书)给开发商,对方于2016年9月21日收到函,回复我方一份(公函)辩称房屋没有阳台属于“ 误载”规划就没有阳台,辩称:由于我方在工地开放日看过房并签字,没明确提出异议,而且已经收房,所以判断我方没有对阳台是知情的即“误载不违真意”。所以开放商主张自己不违约。 在附件合同中有这么一句话“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按主合同、本补充协议约定或按法律规定有解除合同或退房的权利时,应在解除权或退房权发生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解除合同或退房要求,否则视为乙方(我方)放弃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