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XX居委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居委会换届,新领导为了自己的利益向法院提出我与前任领导签订的《房屋租领合同》无效,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后,确定为有效合同。现在居委会又发函给我,说通过与镇领导、司法部门相关人员、党组成员、党小组长及村民代表100多人二次开会后决定要终止与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请我协商,协商不成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我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定居委会违约,赔偿我的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现在二审法院告知我,有可能认定居委会非根本性违约。 请问,居委会这样恶意毁约,以及明确的表示要终止合同,愿意赔偿损失的情况法院要判定根本性违约合法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