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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如何申诉?

咨询者 : fa2147617667 - 山东     时间 : 2016-11-01 09:32:14    状态 : 已解决



申诉人:任发明,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莱州市人,现住:山东威海市塔山中路20号楼1—501室。捕前系威海市太阳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副经理。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2年8月15日由威海看守所押往潍坊监狱服刑,2002年10月12日由潍坊监狱调往滕州监狱服刑,2016年8月30日减刑释放。 申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威刑一初字第7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7月17日做出的(2001)鲁刑一终字249号《刑事裁决书》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申诉,申诉理由与请求如下: 申诉请求: 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任发明故意杀妻一案,重新查证核实有关证据,依法宣告申诉人任发明无罪。 一:诉讼时间程序: 1995年7月22日因故意杀人嫌疑被威海市环翠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1995年7月24日因故意杀人嫌疑被威海市环翠公安分局收容审查。 1995年8月4日被威海市环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1995年8月11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并开具释放证明。 1995年8月11日又被威海市环翠公安分局收容审查。 1995年10月12日被捕。 1996年5月10日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申诉人不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7年6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1996)第443号刑事裁决,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4月10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做出威刑初字第七号刑事判决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申诉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申诉人不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一次提出上诉。 1998年11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1998)鲁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1年3月15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01)威刑初字第七号刑事判决,又以故意杀人罪第三次判处申诉人死刑。申诉人不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2年7月17日山东省人民法院最终做出(2001)鲁刑一终字249号终审裁决,判处申诉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8月15日由威海市看守所押往潍坊监狱服刑,同年10月12日转入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 2016年8月3日申诉人减刑释放。 期盼得到您们的帮助,帮我洗去不白之冤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你有权提起刑事申诉;你可以委托律师帮助。

2016-11-01 09:55:46

高冬竹   [江苏]    13505153100

你的案件似有疑点,如果需要,请与本律师联系。手机号:13505153100

2016-11-07 15: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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