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五月当时的女朋友和我吵架,因谈及金钱问题我本人并没有向其借钱,只是因为当时在他的店里住,说起钱的问题,一气之下在我自己的户口本上写了欠他两万元钱,说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号还清,到后来我们分手了现在他要我还钱,欠条的大致内容是欠XXX两万元正,于14年十二月三十一号前还清。请问他起诉有作用吗?
如果因为赌气而盲目写下的并不存在的借贷,其性质无法律依据,并不能被法院采纳,其次,按照水起诉谁举证的原则需要对方进行相关的举证,证明这笔借贷关系确实发生也确实存在,如果举证不成功,这种起诉也是毫无意义。
2016-11-30 10: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