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民政局下属企业(国营),在2006年因单位效益不好在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就把职工遣散回家了,直至2013年单位面临拆迁,当时只给了单位一半的拆迁款,剩下的一半是由2015年12月付清。现2016年12月份单位要和我母亲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共就给截止到2005年,这样合理吗?补偿金按什么方法计算?
不合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补偿金应当给付至解除合同日;若是单位单方解除则应当给付经济赔偿金,为补偿金的一倍。
2016-12-12 13: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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