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我在上海工作,16年8月入职试用期三个月,签订合同试用期工资税前三千,转正税前五千,试用期没交社保。转正之后,这个月10号发第一次转正工资。我合同上只写了税前五千,没有写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和补贴之类的。这次发工资,实际到手2900,财务说公司代扣了我的个人社保和个税。但上海这边个人社保只有900,我查看工资条之后,发现公司给我发的是按照三千的基本工资+补贴来计算的,同时应该公司承担的社保部分也从我的工资里代扣了。我感觉公司扣了我的工资来替公司交社保,公司这样做合法么?我能申请劳动调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