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河北保定人)与周琪(女,1986年8月7日出生,重庆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均留京工作。因准备结婚,打算在四环周边租一所公寓作为新房供二人婚后居住,双方父母可以承担部分费用。在朋友的介绍下,两人与房主吴天结识,得知吴天在朝阳区平乐园村有一处公寓,周边环境优雅、交通便捷,房屋布局合理,家具电器齐备。虽然房租较高,但刘京和周琪对房屋十分满意。 2014年3月1日,刘京与吴天在公寓内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吴天所有的公寓(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村100号公达文化社区内)租给刘京居住,租期为七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刘京为结婚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花费装修费8万元。 2014年4月22日,刘周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入住。 2015年5月14日,刘京的公司派其到沈阳出差,途径遭遇重大交通事故,刘京在车祸中去世。周琪因悲伤过度而病倒,生活难以自理,遂被娘家接回重庆调养。半年后,周琪病情好转,回京准备继续工作,返回公寓时却发现陌生男子陈安已入住公寓。双方因此在公寓内发生激烈争执。 陈安称:2014年2月,刘京说做买卖手头紧,向陈安借了20万元,并写下借条,借条中承诺“若债务期满不能偿还时,该公寓(指前述公寓)归陈安使用”。在周琪在重庆养病期间,陈安向房主吴天出示了该借条后,吴天将公寓钥匙交给了他,所以他属于有权使用。周琪认为,陈安与刘京之间的债务为婚前债务,周琪对此毫不知情。周琪对于陈安侵害其房屋租赁使用权的行为十分气愤,遂于2015年10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陈安应该将房子返还给周琪吗,这个案件中陈安的行为是属什么,抵押还是善意取得
吴天无法律上的义务将房子交给陈安使用,因此陈安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可以诉至法院向房主吴天请求返还房屋使用权,对陈安的入住行为不予认可
2016-12-21 18: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