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卖家。我和买家于2016年11月28日(上海限贷政策之前)签定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在买家以中介在签约和交易过程中不诚实,不符合规范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买家单方面违约,我可以向他追究总房款20%作为违约补偿。但是到现在为止,买家只付了5万定金。买家提出以我不退还这5万定金为条件和我协商解除合同并签定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请问律师,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合同,而选择走法律程序要求买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补偿总房价的20%,会得到法院支持吗?如果我同意的话,除了已有的损失(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潜在客户的流失;影响我房屋置换的进程,进而会影响我小孩以后上学等等),签定协议还有什么风险,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买受人违约,对方讲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给付总价20%的违约金,两者只能选一。
2016-12-20 1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