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甲乙双方于今年9月签订了商用房出售合同,该商用房带租约,双方又订立补充协议如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约定:该房产上的租约截止2016年10月31日之前的租 金归甲方所有(该房产为商用旅馆,甲方与某某国际酒店签订的租约截止2016年10月31日到期)” 争议焦点:11月份租金归甲方还是乙方?(实际租约于今年11月30日到期) 甲方认为:协议只是明确了10月份租金,并没有明确11月租金,因此11月租金不受补充协议约定,应属甲方(至少上半个月租金归甲方)。 乙方认为:补充协议很明确规定了10月之前租金归甲方,11月份归乙方。 目前合同履行情况:乙方已接收房产,并将房款(扣除了一个月租金)支付给甲方。但甲方认为乙方未按合同足额支付房款,因此认为乙方违约。 求律师帮助分析:11月租金应归谁?乙方未付足房款是否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