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桦甸市法院从2004年11月18日-2013年5月20日工作期间一直属于临时工,是做书记员工作,从来不知道社保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补发,也不知道我的利益在工作期间受到侵害。 就在本月,得知现在岗的原同事已经补发了工作期间所有的社保费用,并给工作每满一年发1280元还有相关费用。 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但被拒之门外,告知我告的是法院,不予受理。我欲诉无门。 我是否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补发工作期间所有社保费用,我的申请是否从我得知我的利益受侵害那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目前关于要求单位补发社保,法院一般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对此,你可以去社会保险部门投诉,要求社保部门予以处理,要求该单位补缴社保。
2016-12-29 10: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