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和我母亲结婚前,继父亲生儿子己在外地成家立业了,婚后过了几年单位房改,就共同买了面积为70平方米单位福利房。 98年继父去世,也没写下遗嘱,处理继父后事时,继父亲生儿子说不继承父亲那部分遗产了,当时也没写下任何字据。07年该房鉴定为危房,由于单位是长期亏损企业,无力进行危房改造,只能由所有住户自出资金由单位组织拆除危房进行重建,住户选择建筑商按经济适用房审批报建的,09年建成了90平米的三居室,所有的集资款都是我帮母亲付的。该房现一直是母亲居住。现在继父儿子反悔当初的承诺来要那部分遗产补偿。由于没有凭据,依照法律也只能补偿他了,但由于时间大长导致房价争议。想问律师:遗产估价是按07年拆房时的70平米当时价进行计价分配吗?后建的房所有费用都是我帮母亲付的,这房还是不是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