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汽车配件弹簧厂前身是集体制企业,在1998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当时企业评估净资产为1040万元,由263名在职职工共同出资520万元(15000元-100000元不等)买断,多出的一半520万元资产,以股东出资额的多少按1:1分配,当时全体股东通过了企业章程,股东出资花名册,股权比例表,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在1998年入股当年全体股东即分得股红3000元(即出资15000元的股东分得3000元,出资20000元的股东分得4000元)按每位股东出资额的20%的比例分配的,至此到了2003年共又分得1999年-2003年5年积累的股红(恰巧与每位股东投入的股本金相同)从此,企业蒸蒸日上我们到现在再也没有分过一分钱的股红,我们在2016年2月,与企业交涉多年股红的问题,企业代表还说全体股东的股红等企业上市以后一起解决,我们没有同意,于是我们到了当地工商部门调取企业改制时的相关资料,资料调出后我们发现早在2008年,企业法人兼董事长在没有通过全体股东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伪造股东决议和全体股东签字,自己增资扩股500万元,造成全体股东股权比例大幅度稀释,自己成了控股股东了(这个事实全体股东都不知情),无奈我们以撤销此决议无效为案由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但法院告诉我们全体股东已经退股了不是股东了,要想起诉必须先确认股东资格,这样我们又以确认股东资格为案由继续起诉,但等来的判决叫我们失望了,被告人以2003年全体股东分得的股红款说成给股东的全额退股款,理由是,当时企业经营不景气,股东们自愿要求退股,企业在银行贷款给股东们分的退股款(胡说八道啊),被告提供的银行贷款凭单,股东退股凭单(被告单方制作的,没有股东本人签字认可),股东分款表格(没有台头注明是什么款项),依此就把我们的股东资格剥夺了,事实是2003年,全体股东分得的款项是5年积累的股红款(当时开会被告说每位股东出资多少分多少,企业内部还保留原始股份),如果说当时分得是退股款的话,股东也不会同意的(企业当时不存在亏损状态),也要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商讨,也要有会议记录,也要有退股协议,等等,2003年分款后,2004年-2005年这两年股东与非股东职工在工资上每月享受多50元的待遇,期间有多位的股东在不同的时期都询问过被告股红的事宜,均回答以后一起解决,在此,请求各位专家律师,给与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