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向您咨询下可以吗? 用工单位四十年没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四十年前每月26元至今,一直没有调涨工资。 本人长期的不间断的全日上岗工作。只因被地市、县二级水利水文机构棚架起来,互相推托,主体责任不清,至今不能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劳动仲裁与法院裁决以没有招工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裁决为劳务关系。本人不服,特想请律师为我打劳动争议的官司。(本人有多年来的事实证据)。 俺有用工单位颁发的奖状、证件和工资表及出具的相关证明,有劳动者的书证、物证,有证人证言材料等。 难道《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可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没有一点点法律效力吗? 劳务关系有规定这样长的用工时间吗?有这样低的劳务报酬吗?用《劳动合同法》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合法、合情、合理,为什么不用,又为什么没让与用工单位当面对质或辩论,没让逐事逐条澄清事实真相,就下裁定书了。俺真的不明白为什么? 俺爱岗敬业四十年,是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这是公认的事实。俺不是干自己家的私活,该不该依法保障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