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店买东西的时候遗忘将钱包放在商店里 后被老板拾到(因为受害人是商店将要关门的最后一个顾客) 但老板拒不承认 后推说是其朋友拾到 并留其朋友电话 经和其朋友联系后 其朋友愿意归还钱包和钱包里的证件 但拒不交还钱包里的钱 钱包里的钱共1100元整 (和其朋友谈话过程中,其朋友的话和老板说的话好多对不上,怀疑是找来的托) 请问这个案件中1100元广西是否达到“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 另问: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需要请律师 和有关诉讼的手续程序
1100元广西否达到“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提起自诉。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12-17 13:26:36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0-12-17 13: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