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于2004年年初去世,我父亲共有兄弟姐妹6人(大伯、二伯、父亲、大姑、小姑、小叔),爷爷去世后不久,除大伯外(多年重病)其他5人及3个媳妇还有爷爷的三弟、三弟媳在一起定下协议,内容是由我父亲一人照顾生病的奶奶直到病故,其他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病故后,剩一套价值约10万的老房子全部留给父亲,其他人签字画押默认放弃继承权。协议由小叔单方面保管,父亲并没有备份。 05年年初奶奶去世,07年小叔拒绝承认协议一事,并来家里闹事,扬言要“平分”房子。17年,小姑也不承认有协议一事,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也要求索得她“应得”的部分,共3万元。 虽然协议被毁,但是父亲手中有大姑、二伯和三爷三奶的参会证明(签字画押),有社区离休办开的一手照顾奶奶的证明。大伯已去世两年多,有子女。房产证只写了爷爷一个人的名字。 请问各位律师: 1)从05年到现在已经长达12年,除父亲之外的其他兄弟姐妹是否已经过了合法继承的时效期? 2)在我父亲有这些证明和证人的情况下,我父亲能分得的房产份额大概有多少,小姑及其他5个兄弟姐妹还有任何的合法继承部分吗? 3)在照顾奶奶上,除了父亲,其他人并没有尽到照顾老人的义务,这能不能被法庭视为少分或者不分房产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