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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咨询者 : liuan0564 - 安徽     时间 : 2017-06-02 14:33:06    状态 : 已解决



2016年6月14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20163097)。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530230元的价格购买出卖人销售的一套房屋,该房屋位于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东路玖隆皇家花园幢室,面积101.26平米。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如逾期交房60日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如逾期交房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或其他原因造成出卖人不能按期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查验房屋出现出卖人保修问题的,经修复后达到约定标准再交付,不视为逾期交付。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5月16日前向出卖人支付首期房价款160230元,余款37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被告于2017年1月15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但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原告收房后于2017年2月6日装修时发现房屋客厅地面存在交叉性裂缝,停止装修施工后向该小区物业反映此事,2月10日舒城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与被告工程部工作人员进入房屋进行现场查看,对客厅地面出现的裂纹予以确认,并由被告工程部将找房屋平层地面顺裂纹处铲开约30公分宽,2月13日该房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了察看,发现现浇板仍由有裂纹存在,现场各方就该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先由具备结构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后,设计单位根据检测报告予以出具处理方案进行维修。因检测楼板必须在楼板下口进行,而楼下2703业主已装璜入住对监测工作不予配合,经多次协商未果,导致检测无法开展。此后原告及其岳父(受原告委托)多次分别从上海及杭州赶回与被告协商维修事宜,原告要求设计单位出具维修方案,进一步明确确认该问题出现的原因及相关责任,被告表示维修方案需要自行与设计单位协商,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原告提供了一份维修方案由其转交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表示该维修方案无法接受,原告表示尊重设计单位从专业性的角度出具维修方案,经多次沟通设计单位仍表示无法出具导致房屋至今未维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应承担对涉案房屋的保修责任。原告购买该房屋主要用于子女就近入学,7月份将办理入学报名手续,而由于该房屋质量原因导致装修停止无法入住,现如今原告只能通过租房居住。同时因被告未及时向房管部门办理首次登记手续,至今无法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导致子女入学存在困难,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商品房系原告采购的大宗商品,其价值较高且一般使用年限较长,被告交付的新房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及时进行维修,在给原告心理预期造成落差的同时,因房屋未及时维修及产证延期办理推迟了原告实际使用房屋的时间并造成了一系列的不便,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一再拖延对涉案房屋的维修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30日内依照原房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审核通过的维修方案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并出具相关单位的验收合格文件;2、被告承担原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损失参照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支付(2016年5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共计395天,530230元*0.0002*395天)41888.17元;3、被告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暂定为90天(2017年4月16日-2017年7月15日计90天,530230元*0.0002*90天)9544.14元;4、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己写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不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期待答复,寻求委托,谢谢

  最佳答案

田忠贵律师   [广东]    1890286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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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3 1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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