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持新规主要约束大股东、特定股东和董监高的减持行为,其中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是否在规定范围内?通过配股获得的股份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上交所细则》第四条中规定定增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解禁12个月内只可卖50%,那么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是否有此限制? 3.《上交所细则》第五条中规定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需锁定6个月,那么董监高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是否有此限制? 4.协议转让除了受本次新规中的约定限制外,是否还受6个月锁定的限制? 5.《上交所细则》第六条规定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即二级市场三个月卖出不超过1%,那么若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是否还有2%和锁半年的限制? 6.《上交所细则》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那么特定股东减持是否要预披露?若大股东、董监高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是否要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