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很多门店相继关店,关店的店员可以根据工龄得到相应的赔偿金,月初公司人资部门联系我,大致跟我说了我们门店要关店,问我们的去留问题,如果走公司会赔钱给我,我的回答是走,选择赔偿两月工资,然后第二天公司就寄过来离职申请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6月25正式离职,以及会得到相应两月赔偿金相关的文件,我签了并按公司要求把工牌员工手册也一并寄回公司,谁知过了两天,公司又通知让我去武昌的门店上班(我住汉口,原来的店也在汉口,去武昌搭车需要两三个小时),之前的合同不算数,公司可以提供职位不会给我算钱,要不自己走人得不到赔偿,要不就去武昌上班,这不就是变相的逼我主动离职不愿意赔偿吗?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我能做些什么?谢谢(当时合同我自己签字了,上面还没有公司的公章,不知能不能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