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私营企业职工(职业是会计),在一家公司已干过多年,由于工作的不顺心以前曾经几次提出离职,但经理均以特殊岗位必须给其3个月时间寻找合适接班人员为由拒绝,近期我另联系了一家企业约定1月内报道,当向现公司打辞职报告时经理又以上述理由而拒绝签字,请问我能一月后自己离职吗?
可以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7-07-26 11: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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