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是公租房,公租房在婚后拆迁所得拆迁补偿的房屋只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侵占了合法权益为由起诉离婚,该主张是否恰当?
婚后拆迁所分得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房产的性质不同而判断。 1、如果拆迁分得的是公有住房,则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但因夫妻双方对该房均享有居住使用权,法院会判令继续居住在该房内的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以解决迁出方的实际居住问题。 2、如果拆迁分得的是产权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则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上均等分割;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及其子女名下,分割时应当保留子女的份额;如果产权人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例如:一方的父母),则该房应先行析产,析出夫妻双方的份额后再行分割。
2017-09-25 08: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