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奶奶共5个孩子,老大就是我爸,老二是我叔,还有其他3个姑姑。父亲在我9岁的时候就去世了,鉴于我和母亲没有足够的能力照顾爷爷奶奶,在村大队的见证下,母亲将父亲去世时候的一部分补偿款作为养老金,一次性给予爷爷奶奶。 每逢过节我都会去看望爷爷奶奶,直到现在,爷爷奶奶还是比较照顾我的,但是我叔和我的关系并不融洽。他作为叔叔,非但没有因为我爸的离去而照顾我,对我形同陌人。 原本大家都在老房子里住着,我叔结婚的时候,爷爷奶奶另外买了一块儿地皮,盖了一座平房,这套平房就让我叔住进去了,直到现在。后来村里有新政策,可以用老房子换一块儿新地皮,爷爷奶奶就决定换新地皮再盖一套房子给我爸。也就是这时候,我爸出事了,我妈用补偿款盖了新房子,带着我住进去了。 老房子原本是要上交的,但因为当时村里管理上的混乱,政策没执行,所有用来换新地皮的老房子都没有被收走,老房子也成了私人财产,爷爷奶奶就继续住在那里。 老房子离我叔住的房子很近,后来我叔就让爷爷奶奶搬过去跟他一起住,把老房子租出去了。爷爷奶奶除了房租收入外,还有我爷爷每月将近3千的养老金。 老房子作为遗产,我作为代位继承人,理应享有继承权。我想了解一下,这套没被收走的老房子是全部属于我还是只有一部分,分配比应该是怎样的?我应该抓住哪些关键点? 谢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