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遂宁市港城清水港湾售楼部买了一套房子,房子买了七八年了,现在开发商还一直不办理房产证,各种推迟,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您可以结合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和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开发商为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
2017-12-04 17:26:42